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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地税局 合地税函[2011]43号 合肥市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确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机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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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合地税函[2011]43号
文件名: 安徽省合肥市地税局 合地税函[2011]43号 合肥市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确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机关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3-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合肥市地税局
合肥市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确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机关的通知
合地税函[2011]43号


合肥市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确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机关的通知
合地税函[2011]43号
全文有效
2011年3月18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机关的通知》(皖地税函[2009]5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批、备案类流程
(一)审批类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机关为市地方税务局,备案机关为各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
2、主管地税机关的业务科(税政科)受理审批类申请后进行书面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凭证,在1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管理科实地核查。管理科应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5日内完成实质内容的核查,写出详细的《核查报告》经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提交业务科(税政科)审核。业务科(税政科)审核后提交分(县)局税收法制员复核,税收法制员在1日内复核后由业务科(税政科)2日内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根据审议决定,业务科(税政科)2日内制作上报文书,报请分局局长签发。
3、 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在接到各县局、市区各分局报送或市局办公室转送的资料后,登记台帐,5日内完成对纳税人申请材料和核查报告的审查,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派员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应在2日内完成。相关业务部门审查后,出具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审查报告,将相关资料一并提交政策法规处。
4、政策法规处接到相关业务部门提交的材料后,登记台帐,3日内完成复核;对事实不清,难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的,可在2日内进行复查。复核、复查后出具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人签字确定的复核意见。
5、对申请审批金额50万元以下的非重大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复核、复查后2日内由相关业务部门制作审批文书,报请分管局长批准、签发;对申请审批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重大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复核、复查后2日内由政策法规处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根据审议决定,相关业务部门2日内制作审批文书,报请局长批准、签发。由主管地税机关送达申请人。
6、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备案类
1、主管地税机关业务科(税政科)受理备案申请,对提交的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凭证,在1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管理科。管理科对纳税人的备案资料按规定进行书面审核,并在办理文书上签署备案处理意见,经审核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业务科(税政科)复核。
2、对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实行即报即备。业务科(税政科)对申请人的备案资料进行复核,对申请资料完整,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在2日内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根据审议决定,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公章,同时业务科(税政科)制作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通知书,由管理科送达申请人。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做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定期报告制度
1、申请人在取得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实际执行情况。
2、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市地税局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报送年度汇总表时一并上报协定执行情况报告;市地税局对表格、报告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后,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省地方税务局上报。
3、主管地税机关要跟踪已享受待遇纳税人信息变化情况,对纳税人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机关区别情况作出继续享受、重新审批(备案)、停止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处理决定;对非居民已实际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存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未按规定提出审批申请或备案报告、未按规定提供或补充相关资料等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处理决定并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建立健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岗责考核制度
1、确定专人负责。各级地税机关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的受理、审核(审批)、执行、复核复查、监督检查、归档管理和统计报告等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
2、建立档案评查制度。审批、备案机关应建立健全分户台账,对非居民报送的资料实行一户式档案管理。管理台帐要详细登记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具体情况,建立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3、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应通过纳税检查、执法检查等征管或监督环节,根据执行税收协定风险,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从非居民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含审批类和备案类)中随机选取不低于当年受理申请数量的20%的样本进行审核、复核或复查,审核、复核或复查内容包括:
(1)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协定待遇;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正确的税务处理;
(3)是否存在未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自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
(4)审批机关是否正确履行了审批职责,审批决定是否恰当;
(5)是否存在其它未正确执行《办法》的情况。
三、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涉及国际税收业务,政策性强,操作复杂,工作量较大,各级地税机关要扎实做好《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做好对辖区高等院校、外国政府驻肥代表机构及与境外企业存在业务往来的境内外资企业等重点对象的宣传工作。
四、优化纳税服务,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好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各项服务工作,为纳税人宣传解释政策,优质高效地为非居民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尽可能地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市局将在合肥地税网站登载文书及填报说明的电子文档,方便纳税人下载填报。
主管地税机关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关于确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机关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9]53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各地市级地税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有权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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