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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8〕27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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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厦府〔2008〕278号
文件名: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8〕27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8-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批复
厦府〔2008〕27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批复
  厦府〔2008〕278号
  全文有效
  2008-08-04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请示》(厦劳社[2008)207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108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经研究,同意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3万元调整为7万元,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请按有关规定抓紧落实。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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