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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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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建办质函[2009]130号 |
文件名: |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建办质函[2009]130号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申报方式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02-2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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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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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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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市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申报方式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9年2月27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责划转的通知》(闽政文[2008]394号)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闽财农税[2008]19号)的精神,自2009年3月1日起,我市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耕契两税”)征收管理职责由财政部门划归地税局承担。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耕契两税,提高办税效率,现将耕契两税申报方式明确如下:
(一)契税
一手房:正常企业纳税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替业主代收代缴契税的,一律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凭电子缴税回单到各契税申报受理柜台申请开具契税专用完税证明;个人、外来纳税户采取上门申报方式,各契税申报受理柜台在审核确认纳税人已完税后开具契税专用完税证明。
二手房:参照我市现有房地产三级市场税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纳税人凭契税专用完税证明取证。
(二)耕地占用税
正常企业纳税户一律采取网上申报方式。
个人、外来纳税户到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申报大厅上门申报。
(三)受理契税申报地点
1、岛内:
(1)思明区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三楼(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负责岛内企业二手房、所有一手房)。
(2)思明区湖滨南路一里26-34号闽南大厦一楼裙楼(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负责岛内个人二手房)。
2、岛外:
(1)集美区:集美区集源路65号(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第三工作站一楼);
(2)海沧区: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海沧区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一楼);
(3)同安区:同安区祥平西路国土房产大楼(同安区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一楼);
(4)翔安区:翔安区新店镇政府大院内地税申报大厅。
另,网站契税、耕地占用税网上申报功能于3月1日开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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