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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政综〔2009〕46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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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漳州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漳政综〔2009〕46号
文件名: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政综〔2009〕46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4-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漳政综〔2009〕46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漳政综〔2009〕46号
  全文有效
  2009.04.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5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各县(市)要按照《2009-2011年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标准,落实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确保如期完成住房保障任务。各县(市)原则上应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三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从2009年起至2011年,争取用三年时间,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完善住房租赁补贴制度、实施危旧房改造等方式,基本解决全市1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实物配租解决7000户,发放租赁补贴3000户。
  各县(市)要抓紧编制本地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于2009年4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二、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要优先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发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已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的,经认定,可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在本市内,住房公积金借款人购房时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借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各县(市、区)之间可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限顺延5年,最长不超过30年;职工个人贷款最高额度调至25万元,双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调至35万元。
  三、鼓励支持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市区普通商品住房享受优惠政策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价格1.44倍计算,市区为每平方米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各县(市)、开发区要参照市区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尽快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降低住房交易税费。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0.5%征收;2007年12月1日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签合同或购房发票的日期为准)的,参照执行,已缴交契税的,由地税、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退还。
  支持房改房上市交易。对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房改房、集资建房,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上市交易的,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手续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四、加快推进城市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
  因地制宜推进危旧房改造。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城市危旧房的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改造开发规模,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办法,多形式推进城市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对集中成片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可先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条件等,再组织招标确定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对零星、改造难度大的危旧房,可与其他片区捆绑统筹开发建设;对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通过项目招标方式,引进资质高、实力强、信誉好的开发企业,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以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和完善基础设施为重点,进行统一拆迁、统一安置、统一配套。各县(市、区)、开发区和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要积极探索改造方式,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城市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城市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城市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根据实际情况减或免收;对城市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等面积安置部分不预征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城市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要积极鼓励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对实行货币补偿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对在两年内自行购房解决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部分后征收;对实行异地安置的,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适当优惠安置房价格,对被拆迁人办理入户、子女入学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具体的优惠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五、营造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中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加强住房消费的引导和服务,进一步降低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各类涉及房地产项目的中介、咨询、技术服务机构和建筑劳保征收机构等要搞好服务成本、计费基数测算,按照最低标准收取费用,以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费由原来的买卖成交价格总金额的2.5%下调至1%,由市物价局行文予以规范。扶持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开展为客户购买二手房提供阶段性担保业务,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
  改进对房地产开发的监管。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立房地产企业资信管理机制,实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项目手册等制度,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要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虚假宣传、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等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大力宣传中央、省、市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着力增强市场信心。对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同时要积极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抗风险能力和应对形势变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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