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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闽财税[2010]100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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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文件编号: 闽财税[2010]100号
文件名: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闽财税[2010]100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闽财税[2010]100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闽财税[2010]100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2月28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文和闽财税[2010]70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按照财税[2010]45号文的有关精神,闽财税[2009]59号文和闽财税[2009]103号文自动失效,其涉及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未依闽财税[2010]70号文的规定提出申请并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并公布名单的,在2010年度不再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闽财税[2010]34号文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在2010年度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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