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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12]30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计征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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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函[2012]306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12]30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计征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2-07-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计征契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12]30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计征契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12]306号
  全文有效
  2012.7.21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合地税〔2012〕24号)收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即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应该列入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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