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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财税法[2012]2295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有关地方税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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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财税法[2012]2295号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财税法[2012]2295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有关地方税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1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有关地方税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法[2012]2295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有关地方税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法[2012]2295号
  全文有效
  2012-11-29
  各市及广德县、宿松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地方税费(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下同)征管工作的衔接,防止地方税费流失,现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地方税费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除申请国家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以外,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的地方税费,仍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按规定征收。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申请国家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时应交纳的地方税费,地方税务部门可委托代征。委托代征具体事宜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和国家税务部门商定。
  三、地方税务部门也可以采取派人入驻国税办税大厅联合办税的办法,由地方税务部门在国税办税大厅设立专门窗口,负责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税费,是地方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级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业务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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