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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 皖政明电[201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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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皖政明电[2013]2号
文件名: 安徽省人民政府 皖政明电[201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
皖政明电[201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
  皖政明电[2013]2号
  全文有效
  2013.4.1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期,随着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持续增加,家禽消费大幅下降,对全省禽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为稳定发展禽业(含鸽业,下同)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护种禽生产。各地要把保护种禽生产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种禽代次,分级负责,落实财政扶持措施。对每存栏1套祖代种禽或原种种禽补贴30元,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落实;对每存栏1套父母代种禽补贴10元,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落实。
  二、扶持养殖和加工企业。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对全省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50%贴息支持,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对已发放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的受损企业,银行实行贷款展期。对家禽养殖、初级加工企业,免征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自产自销的家禽养殖、初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减免家禽及禽产品检疫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地方分成部分;生产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政策。各类有关支农资金要向禽业生产倾斜。
  三、做好龙头企业与养殖户产销衔接。家禽龙头企业在享受扶持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确保养殖户享受到政策实惠。鼓励企业积极收购禽类产品,集中宰杀、加工、储存,缓解产销矛盾,帮助养殖户度过难关,减少损失。龙头企业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禽类加工企业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5月10日收储的禽类产品,每储存1吨禽类产品给予50元损耗费补贴,连续补贴3个月,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四、加强流通管理和市场供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省内各县(市、区)之间不得随意设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健康畜禽及其产品的流通。动物检疫、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检疫、检验、消毒和市场管理,推行活禽定点屠宰,或在有条件的市场内划定区域,实行活禽隔离宰杀,不得随意关闭家禽交易市场,保障禽类产品的有效供给。
  五、引导生产和消费。加强对养殖场(户)防控禽流感的技术指导,广泛宣传科学防控知识,引导禽类产品健康安全消费,促进禽业恢复发展,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六、维护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要充分认识人感染H7N9禽流感对我省禽业生产造成的严重影响,及时处理和解决禽流感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主动关心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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