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皖政[2014]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皖政[2014]4号
全文有效
2014-1-1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精简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共计64项。其中,取消5项,下放6项,转变管理方式11项,合并27项,冻结2项,部分取消和下放13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精简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审批项目,要落实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现从行政审批向一般管理和主动服务转变。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务公开办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精简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到位。
附件:
1.取消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
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
3.转变管理方式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
4.合并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项)
5.冻结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6.部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0日
附件6 部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
11
| 延期缴纳税款( 100 万元以上)的审批
| 省地税局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将“ 100 万元”改为“ 500 万元”,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下放设区的市地税主管部门
| 12
| 公司(含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登记
| 省工商局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1 号)、《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 号)
| 除省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投资设立的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将其他企业法人登记管辖权下放市、县工商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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