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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地税发[2014]7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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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发[2014]78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地税发[2014]7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14-09-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皖地税发[2014]7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皖地税发[2014]78号
  全文有效
  2014年9月28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的要求,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业突出矛盾和问题,是省政府为建设经济繁荣、生态良好、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美好安徽而作出的战略举措。省政府《实施意见》立足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现状,对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任务,也对税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发展意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改进和优化税收服务,促进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支持
  (一)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
  (五)养老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养老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
  三、不断改进对养老服务业的税收服务
  (一)强化政策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办税服务厅、网络及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着力宣传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拓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联系的渠道,使广大纳税人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二)开展调查研究。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增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律的了解和把握,针对养老服务业税收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发展的眼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促进和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优化税收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正确处理好服务与执法、服务与管理的关系,严格税收执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要进一步简化和公开办税程序,规范和提高服务标准,方便企业依法纳税,切实维护养老服务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通过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巡视、减免税专项检查等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政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同时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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