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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操作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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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操作流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操作流程》的通知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操作流程》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11-17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按照分工负责和部门协作原则,特制定《合肥市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操作流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合肥市实行差别化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名单
  2.合肥市实行差别化征收土地使用税亩均创造税收情况审核表
  3.合肥市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幅度审核表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国税局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1月17日
  合肥市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操作流程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和《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合政〔2014〕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流程作如下规定:
  一、政策依据
  根据《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规定: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税收的企业,上年度亩均创造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高于合同约定税收1.1倍以上(含1.1倍)的,土地使用税按基数的60%征收;达到合同约定税收但低于合同约定税收1.1倍的,按征收基数的80%征收;低于合同约定税收的,按基数100%征收。
  二、操作流程
  (一)征收。由地税部门负责土地使用税征收。
  (二)确定实行差别化征收企业名单。市国土局于每年1月底前提供上年度约定缴纳税收企业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电子台账。 市地税局整理并填报《合肥市实行差别化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名单》(附件1),在2月底前提供给省地税局直属局、市国税局。
  (三)确定缴纳入库税款和亩均创造税收。由市地税局牵头汇总,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核查和提供企业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税款(不包含查补税款)信息,计算亩均创造税收额。
  亩均创造税收包含税种: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车船税和契税等。
  省地税局直属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分别填写并审核《合肥市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亩均创造税收情况审核表》(附件2)。并于每年3月底前提供给市地税局汇总。
  (四)确定亩均创造税收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税收的倍数。市地税局根据上年亩均创造税收和市国土部门提供的合同约定亩均税收指标,计算亩均税收与合同约定税收的倍数,确定实际征收土地使用税幅度。
  市地税局填写并审核《合肥市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幅度审核表》(附件3)。
  (五)土地使用税结算。对企业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税款由地税部门按程序办理退(抵)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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