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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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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11-27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的通知》(财购〔2014〕16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属地委托采购管理。自2015年起,全省地税系统政府集中采购业务按照属地委托的原则,通过省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内网)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依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采购任务书”,以市地税局为单位集中委托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
  二、建立内部互通互联机制。各市、县地税局要高度重视,吃透文件精神,理顺内部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责任。采购主管部门要在编制采购项目需求的基础上,提出采购计划申请,由财务部门负责在内网进行申报;采购任务结束后要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并组织项目验收;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沟通,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本系统政府采购申请付款工作。
  三、强化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管理。各市、县地税局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政策和要求,按照交易中心项目运行规则,积极主动配合,共同完成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确保当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到位。省地税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地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县地税局实行属地采购管理的通知》(皖地税函〔2014〕39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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