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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财税法[2014]2357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洗选煤折算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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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财税法[2014]2357号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财税法[2014]2357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洗选煤折算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洗选煤折算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法[2014]2357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洗选煤折算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法[2014]2357号
  全文有效
  2014-12-31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现就确定我省煤炭企业洗选煤折算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调研测算,相关企业洗选煤实际折算率:
  淮北矿业集团为75%;
  皖北煤电集团为80%;
  淮南矿业集团为86%;
  国投新集股份有限公司为83%。
  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改革“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的要求,相关企业洗选煤折算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淮北矿业集团为71%;
  皖北煤电集团为40%;
  淮南矿业集团为69%;
  国投新集股份有限公司为82%。
  三、其他煤炭企业洗选煤折算率按照70%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今后洗选煤折算率将根据煤炭市场行情、洗选成本等变动情况,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或授权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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