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保监局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保监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保监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保监局
现行有效
2015.12.18
芜湖市财政局、地税局、保监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保监局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见附件)认真组织实施。试点运行情况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安徽保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