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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国税发[2016]13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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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发[2016]135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国税发[2016]13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8-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6]13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6]135号
  全文有效
  2016-8-2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认真落实《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发挥了“先手棋”的作用。随着税收改革不断深化和形势发展变化,加强国税、地税合作面临着新任务新要求,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以下简称《合作规范3.0版》),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落实《合作规范3.0版》,持续推进国地税合作,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握升级内容。《合作规范3.0版》是对《合作规范(2.0版)》的升级完善,对助力营改增和资源税改革、深化征管体制改革、保障基层工作有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次合作规范升级以解决营改增后国地税双方税收管理和服务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导向,充分吸收各地先进经验,在保留《合作规范2.0版》全部44个合作事项的基础上,新增7个合作事项,修改13个合作事项,并对所有合作事项增加了“落实标准”。《合作规范3.0版》规定的合作事项更加全面、合作流程更加规范、合作标准更加具体。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充分认识合作规范升级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解读,全面把握合作规范升级的主要内容,以认真贯彻落实《合作规范3.0版》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我省国地税合作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实现各方联动。《合作规范3.0版》明确了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其他合作等4大类51项合作事项,包括37项基本合作事项和14项创新合作事项。省国税局、地税局对其中20项新增和修订合作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针对每个合作事项制定或修订了贯彻落实措施,明确了牵头部门和完成时限(详见附件)。省、市、县(区)三级国税局、地税局和所有承担具体合作事项的部门都要知责明责、守责尽责,形成抓落实的完整责任链条,形成国地税之间、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树立大局意识,变“要我合作”为“我要合作”,积极沟通,同心协力,共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征管科技部门要发挥落实合作规范牵头部门责任,抓好合作工作的统筹谋划、工作指导和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承担直接落实责任,加强对每项具体合作任务的跟踪、监控,做到全程负责、一抓到底。
  三、进一步选树典型,加强辐射带动。按照“树典型、创示范、带全面”的要求,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确定了6个总局合作示范区和10个省局合作示范区。各地要加大合作示范区建设力度,对合作示范区多指导、多协助,充分发挥县级示范区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合作示范区先行先试,率先落实《合作规范3.0版》要求的合作事项;鼓励合作示范区大胆创新,探索切实可行、便于推广的新的合作事项,及时总结成熟定型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完善升级合作规范提供有益借鉴。其他县(区)主动向示范区看齐学习,充分借鉴合作示范区的有益经验,推动合作由点及面深入开展。要认真总结合作示范区合作工作先进做法和工作成效,并积极开展宣传,突出合作成效宣传。
  四、进一步加强督考,促进工作落实。要按照税务总局绩效考核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统筹规划,分类推进,确保《合作规范3.0版》提出的37项基本合作事项在2016年全面落实到位,14项创新合作事项在2017年全面落实到位,其中全省16个合作示范区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绩效考核要求的8项或8项以上创新合作事项。要根据《合作规范3.0版》提出的合作事项落实标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在今年年底前对本地合作事项落实情况特别是对合作示范区,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如期落实各项合作事项;对各地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国地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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