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89
  • Tax100会员 33485
查看: 564|回复: 0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名单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0-7-19 10: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7.1.24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6〕46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供销社关于安徽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法〔2016〕1243号)规定,为支持省内商品储备业务发展,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见附件)予以发布。
  名单所列企业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企业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的计划文件资料。
  二、企业经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承储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资质的证件资料。
  三、财政部门拨付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经费的凭证资料。
  四、企业实行专账及专库管理的有关资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附件:
  1.粮食局企业名单
  2.商务厅储备企业名单
  3.供销系统企业名单


附件: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