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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17]2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在天长市开展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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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17]22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17]2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在天长市开展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7-0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在天长市开展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批复
皖国税函[2017]2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在天长市开展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批复
  皖国税函[2017]22号
  全文有效
  2017-2-15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限的请示》(滁国税发[2016]113号)收悉。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税总函[2015]162号)规定和天长市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试点范围
  自2017年3月起,天长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及相关管理等职能,由天长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二、工作职责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下放后,由天长市国家税务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办理企业出口退税备案、变更及撤回;
  (二)受理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办理审核、审批,在上级下达的退税计划内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三)办理出口退税证明;
  (四)编制、上报出口退税计划与报表;
  (五)出口退税调查、检查及违规情况的处理;
  (六)出口退税资料及数据管理;
  (七)出口退税政策贯彻、宣传、咨询及培训;
  (八)其他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你局要高度重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拟定详细的试点工作方案并报省局备案。要求天长市国家税务局明确出口退税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审核、审批流程。
  (二)保障工作有序。你局要加强对天长市出口退(免)税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及时办理相关资料的移交手续,并加强与国库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确保外贸企业的申报退税不受影响。
  (三)强化风险防控。你局应在审批权限下放后两年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天长市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指导督促其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定期开展对天长市出口退(免)税情况的分析监控,密切防范退税风险,提升出口退税管理水平。
  (四)及时总结上报。你局要密切关注试点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于2017年12月30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报告省局(进出口处)。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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