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税发〔201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税发〔2019〕4号
全文有效
2019.1.14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为全面准确把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客观评价税收政策执行效果,及时报告并研究解决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税总发〔2014〕159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
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把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不断提高税收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税总发〔2014〕159号),结合全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政策,包括各税种征收政策、减免税政策及征管措施。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税收政策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求真务实的原则,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报告: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与同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
(二)不适应实际情况、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所调整对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含义模糊,存在歧义,需要加以解释或明确的;
(四)内容不完整、存在空白,需要进行补充规定的;
(五)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其他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也可对具体税收政策的积极效应进行总结分析、评价反馈。
第四条 上级税务机关要求反馈专项政策实施效果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反馈。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政策法规、税政、纳税服务、征管科技、稽查、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督察内审、巡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强化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统筹协调,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在各级税务机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由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整理从各种途径收集的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对重大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形成具有决策价值的政策建议。必要时,可邀请纳税人、中介组织或者专家学者共同参与。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室、税政、纳税服务、征管科技、稽查、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督察内审、巡察、纪检等相关部门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按季向政策法规部门反馈。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下列途径,广泛收集和掌握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含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纳税服务、执法监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复议诉讼;
(二)审计、涉税举报、信访查办、舆论舆情处理应对;
(三)各级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书面质询、议案、提案建议;
(四)行业协会反映情况及建议;
(五)其他途径。
第九条 对税收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应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以下两种形式报送:
(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
(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
第十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是针对现行税收政策执行中普遍存在问题的反馈,其内容包括所涉及税收政策的名称、文号,存在的具体问题、涉及的具体条款,发现问题的途径及产生问题的原因,相关评价、意见和建议等。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应一事一报。
第十一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是针对某行业或某方面的重要税收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研究,有问题、有数据、有建设性改进意见或建议的报告,内容应当全面,涉及案件的,可以案例佐证。
第十二条 各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前三季度,向安徽省税务局每季度报送不少于1篇《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或《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其中《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至少报送1篇。报送前,须经机关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 各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安徽省税务局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一)本年度已报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的目录。
(二)在本辖区内,当年如有因税收政策存在问题导致以下情况发生的,请报送所涉及的文件名称、文号及有关情况:
1.被审计部门、地方政府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的;
2.税务人员被追究渎职罪的;
3.行政诉讼败诉的;
4.重大舆情及纳税人群体性事件的。
(三)当年组织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工作的体会及新一年的工作设想。
第十四条 各市税务机关报送安徽省税务局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一律采用电子文档,通过FTP方式,传送至省局服务器“/centre/政策法规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目录下。
第十五条 安徽省税务局对收集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政策法规处商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呈送局领导阅批,并书面告知反馈单位;
(二)属于上级机关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具有典型意义的,由政策法规处整理、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局领导签发后,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并书面告知反馈单位;
(三)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调研,形成专题报告呈送局领导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六条 安徽省税务局对各市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从报送时间、数量、质量方面实施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反馈,在相关政策规定未作出调整前,不影响相关政策的实际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税收政策事项以及业务对口部门间的反馈工作,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国税机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皖国税发〔2015〕5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