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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蚌埠市医疗保障局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蚌埠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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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8 12:2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蚌埠市医疗保障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蚌埠市医疗保障局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蚌埠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3-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蚌埠市医疗保障局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蚌埠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蚌埠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蚌埠市医疗保障局
  全文有效
  2020.3.16
  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家及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政策,现将社保费减免政策兑现情况和相关缴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减免条件,2020年2月份社保已全额缴纳的参保单位,多征的社保费将在3月份陆续给予抵退。
  二、免征单位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将在3月份分批直接退费至单位原缴费账户,无需单位申报,请您注意查收;减征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将直接抵扣3月份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三、2月份未申报缴纳社保费的单位,以及3月份(含3月)以后减免期社保费的缴纳,人社部门将按照减免后的应缴额进行核定,请您在申报期按照核定金额申报缴纳(3月份税务部门社保费缴费申报期延长至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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