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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应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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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8 12: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应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20-05-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应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应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规定开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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