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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政[1985]3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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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浙政[1985]37号
文件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政[1985]3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1985-04-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浙政[1985]3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浙政[1985]37号
  全文有效
  1985-04-29
  为了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现对我省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筹措和提高教师生活待遇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学校的办学经费,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是:
  1.国家拨给的经常性教育事业费附加。
  2.乡(镇)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
  3.在农村不纳入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范围的全民企业和县、区属的集体企业,其职工子女在企业所在地的乡、镇、村办中小学入学的,按入学人数合理负担办学经费。
  4.社会各方面和个人自愿资助办学经费。
  5.学生的学杂费。
  6.从勤工俭学、校办工厂收益中提取部分办学经费。
  (二)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以包干前一年的预算为基数,对乡(镇)实行包干。
  1.包干的范围。主要是经常性教育事业费,包括办公教师职工工资、福利,离休退休人员费用,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定额公用经费,中学生助学金等。
  2.今后国家和市、县政府地方财政中教育拨款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的教育事业费,重点用于发展师范教育和补助贫困地区,适当用于县直属的中学、职工技术学校、示范初中等事业发展的需要,富裕地区乡教育事业费的增加应依靠自己解决。
  3.包干的教育事业费,由市县下达到乡(镇),不能减少,不得截留,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乡(镇)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
  1.征收的范围。乡镇企业,包括乡、镇、村的集体企业(包括商业、服务业),全民、集体、个人联合企业、家庭、个人办企业。农业、包括农、林、牧、水产等。
  2.计征办法。工业企业按产品销售收入;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服务业等按营业额;农、林、牧、水产品等,可按产品产值计征或按人均收入及其他适当办法计征,但不得按人头、地亩计征。具体由各自定。
  3.乡(镇)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率,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按本乡(镇)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提出意见,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4.乡(镇)教育事业费附加和征收工作,在已建立乡(镇)财政的地方,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在乡(镇)财政未建立前,由税务部门代征收。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四)管好用好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
  1.乡(镇)人民政府在不增加行政编制的前提下,可设立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管理好用好全乡(镇)学校的办学经费;讨论决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负责修建校舍,补充教学设备,解决活动场地,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监督检查学校经费使用情况。乡(镇)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每年要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事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教育、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乡(镇)教育事业费,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本乡(镇)教育事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能挪用和平调。要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要建立、健全经济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贪污、挪用教育事业费的,要严肃处理。
  (五)逐步改善中小学教师生活待遇。农村中小学民办教师全部实行工资制,逐步做到不再分公办、民办。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悬殊。国家对农村教师工资标准不作统一规定。在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包干的基础上和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生活待遇的前提下,可以把农村教师的工资放开,富裕地区可以解决得好一些。贫困地区农村教师增加工资可以从国家增拨的教育事业费中予以补助,在学校工作的职工工资、福利也相应提高。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改革工作的领导,教育、财政、税务、农业、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负责做好这项工作。要向干部、群众和学校教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国务院的通知和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情况,积极进行试点,注意总结经验,并在试点基础上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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