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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征[1999]3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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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地税征[1999]34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征[1999]3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5-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浙地税征[1999]3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浙地税征[1999]34号
  全文有效
  1999年5月28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当按本通知的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地方)或新办税务登记证(地方)。
  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地方税收)税款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暂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在正副本右上角加盖“临时”章(“临时”章由各市、地、县地税局自刻);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既没有税收纳税义务又不需领用收费(经营)票据的社会团体等,可以只登记不发证。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和发放
  1.税务登记证的制作和发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次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含芯、封皮、外框)均由省地税局指定浙江圣地实业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式样标准统一制作,于6月30日前送到各市地地税局和部分数量较大的县市地税局。各市、地及部分县、市地税局要指定专人负责验收入库。
  2.为及时掌握全省换证工作所需税务登记证件的准确数量,保证印制、发放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既防止供应脱节,又避免造成浪费。请各市、地地税局于5月底前将本地所需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数量汇总上报省地税局征管处(表格附后)。各地在统计数量时,要与1998年度的《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汇总表》核对,如有出入,请书面说明原因,并在年度征管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酌情扣分。
  四、换证工本费的收取和使用
  1.收取:换证工本费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93]浙价发141号、[1993]财综193号)规定的标准(40元/套)收取。即: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工本费30元、税务登记证外框成本费10元。
  2.使用管理:税务登记证件的成本制作费用和宣传发动费用由省地税局统一代垫,各地按照换证工作的进度及时分期向省地税局交纳工本费(工本费每套24元)。交款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0月底。各地结余的换证费(内含市地地税局4元/套、县市地税局12元/套)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浙税稽[1993]70号)的开支范围,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换证使用的票据,统一使用“税务票证工本费”定额票据。
  五、统一填制税务登记证的口径
  “证件有效期”为税务登记证有效期。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填工商登记的期限;其余的填“2002年6月前”。
  六、换证工作的组织和要求
  1.换证工作的组织
  这次换证是适应新的经济类型划分的需要,也是为做好跨世纪的税收征管工作打好基础。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对这次换证工作高度重视。上下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广泛宣传,周密部署,加强与工商、民政、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确保换证工作保质、保量、及时地完成。
  2. 换证工作的时间要求
  本次换证从1999年6月份开始,到11月结束。其中,6月份为准备宣传阶段,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广泛张贴公告(公告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使纳税人充分了解换证工作的意义、必要性及具体换证程序。7月至10月为换证实施阶段,各级地税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完成本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换证工作。11月份为验收总结阶段,各地务必于11月10日前以文件形式将换证工作总结和《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上报省地税局。
  3.其他要求
  (l)要把本次换证工作与推广应用TaxFriend98的基础资料清理准备工作结合起来。为避免纳税人重复劳动,减少纳税人的工作量,省地税局对浙地税征[1999]24号文下发的清理表作了适当调整,并作为税务登记表的附表附文下发,请予以一并执行。
  (2)今年的纳税人分类等级评定工作也要与这次换证工作结合起来。级别验讫标志由省地税局统一制作,级别印章由各地自行制作。
  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问题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其税务登记证的式样及印制另行通知。
  附件:1.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1-4)(略)
  2.纳税人基本情况普查清理表(略)
  3.税务登记证、表、框需用量统计表(略)
  4.换发税务登记证统计表(略)
  5.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略)
  附件5:
  

  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1999年6月起到10月底,对所有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必须在1999年10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新办税务登记。
  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应当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换证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限期内,纳税人应当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填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限期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可以停止向其出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次开具。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进行申报登记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津、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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