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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政办发明电[2003]1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宣传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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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浙政办发明电[2003]133号
文件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政办发明电[2003]1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宣传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0-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宣传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03]1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宣传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03]133号
  全文有效
  2003-10-3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其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积极作用,现就《条例》宣传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促进再就业的必由之路,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我省失业保险工作,确保其持续、健 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于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就业机 制,具有重要的积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把《条 例》的实施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条例》真正落到实处。
  二、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条例》,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条例》、宣传《条例》、执行《条例》,切实 把《条例》的宣传实施工作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要组织政府机关广大工作人员,特别是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同志深入地学习《条例》, 使他们了解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各项条文,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好《条例》的各项规定。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劳资工作 人员的培训,组织好职工群众对《条例》的学习,使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充分了解《条例》的内容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业务,进一步提 高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保缴费的自觉性。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对《条例》开展普及性的宣传,进一 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舆论氛围。省政府决定,12月中旬在全省范围内集中组织一次《条例》的宣传活动,各地要 精心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宣传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三、政府牵头,全社会配合,认真做好《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政府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条例》实施工作计划,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各地 必须在11月底前对《条例》授权的条款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做好《条 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沟通协调,争取工会的支持和配合;要充分调动广大企业、职工群众 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使失业人员都能享受到应有的失业保险待遇,确保《条例》 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四、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以认真执行《条例》为契机,切实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失业保险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尤其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群众,公开有关规定和办事程序,认真做好用人单位参保登记 、缴费申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核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保证失业人员按时足额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各类再就业服 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依法做好失业保险费的核定、征缴和检查工作,确保征收的保险费按时足额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 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失业保险制度规范、有序、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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