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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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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07-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通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07年12月27日
  全市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新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二、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2月6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具体规定,纳税人可从宁波财税网(网址:http://www.nbcs.gov.cn)、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网址:http://www.nbtax.gov.cn)中查询,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及12366电话咨询。
  三、征收管理上,企业所得税采用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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