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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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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浙江省财政厅 |
文件编号: |
浙财农税字[2008]4号 |
文件名: |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农税字[2008]4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甬台温、温福铁路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和耕地占用税政策问题的复函 |
发文日期: |
2008-04-0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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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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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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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甬台温、温福铁路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和耕地占用税政策问题的复函
浙财农税字[2008]4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甬台温、温福铁路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和耕地占用税政策问题的复函
浙财农税字[2008]4号
全文有效
2008-04-08
沿海铁路浙江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免缴甬台温、温福铁路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和耕地占用税的报告》(沿海铁路[2007]240)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批准占用耕地手续在2008年1月1日前的,根据《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87]财农字第206号)精神,对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批准占用耕地手续在2008年1月1日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铁路线路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的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不属于铁路线路具体范围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请你公司带上批准占用耕地的相关文件资料,按属地原则向耕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财政局办理申报缴纳或减免耕地占用税手续。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和减免权在省地税局,请你公司与省地税局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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