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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 甬财政行[2008]1006号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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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波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甬财政行[2008]1006号
文件名: 宁波市财政局 甬财政行[2008]1006号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甬财政行[2008]1006号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甬财政行[2008]1006号
  全文有效
  2008.11.14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和浙江省财政厅有关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我局结合本市实际,重新修订了《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并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差旅费是指市级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市内(城区各市辖区外、宁波大市范围内)、市外(宁波大市范围外)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等,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工作人员乘座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

项目等级及
职务标准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费限额
标准(元)

一类

正副市长以及
相当职务人员

按实报销

一等舱位

头等舱位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二类

正副局长以及
相当职务人员

按实报销

二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按实报销 ( 不含一等软座、软卧 )

三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150


  

  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第五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第四条表列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第六条 交通费开支规定
  (一)正、副市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乘座轮船一等舱、火车一等软席、飞机头等舱,住宿费按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座飞机。机票(含机场建设费)按实际支付价格报销,购买的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按每人每次一份报销,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凭据按实报销。
  (三)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软卧)的,副局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一等软座(软卧),并根据车票按实报销;其余人员出差,乘坐二等软座(软卧),并按二等软座(软卧)车票报销。
  (四)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程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该程硬座票价的50%给予补助。
  第七条 公杂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城市内交通、通信等费用,含出租车费,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二)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给。
  (三)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会议和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公杂费定额补助办法。
  第八条 住宿费开支规定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数人员住宿费可按照规定的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50%。
  (二)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凭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出差人员应借助全国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定点饭店网络,在出差地有定点饭店的,原则上要在定点饭店住宿。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20元。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交通费票据(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出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车、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如带自备车参加会议,则以会议通知为凭,以实际在途天数计算,但最多不超过4天)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为市外25元,市内15元,休息天除外。对援藏、援疆等人员,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汽车等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等交通费票据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四)参加本系统或其他有关部门举办且伙食费由培训对象自理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为25元。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发给。参加市外具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学习班和市内培训学习班的学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培训学习班等伙食或伙食补助者;
  (二)由所在单位报销培训费等相关费用者;
  (三)由接待单位等公务接待并统一安排伙食者;
  (四)己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五)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租费、资料费、公杂费、空房费等原则上均应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开支,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解会议费用开支情况,对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的会议,可拒绝参加。
  第十二条 不脱产人员参加市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50元计发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工作人员办理,己享受会议等伙食或伙食补助者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给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也不再报销公杂费、交通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凭据按实报销。随同调动人员(含配偶及其亲属)及被调动人员随同居住家属经批准日后迁移至被调动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费用,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在职汽车驾驶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
  (二)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3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由各单位按照多劳多酬、拉开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出差审批制度,从紧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可根据本规定再结合本单位实际,修订差旅费内部管理办法。同时,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十七条 市级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此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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