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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甬地税三[2010]65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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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甬地税三[2010]65号
文件名: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甬地税三[2010]65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
甬地税三[2010]65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
  甬地税三[2010]65号
  全文有效
  2010.4.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市契税中心: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现将契税征管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屋拆迁契税政策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精神,在大市范围内对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拆迁户进行跨行政区域购买住房时,允许按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总额抵免计税金额,已抵免的计税金额各地必须在纳税人提供的拆迁协议、拆迁房评估报告、拆迁补偿金核算单原件中分别予以注明盖章,防止重复抵免。
  二、关于未建成房屋转移契税政策问题
  对未建成房屋项目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的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视为房屋买卖,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文件规定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关于企业工业用地公开挂牌出让征收契税政策问题
  由政府收回原工业用地再改作商住用地公开挂牌出让的,承受方不论是原单位还是新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均应按出让价全额缴纳契税。被政府收回土地权属的,已交纳的契税不予退还。
  四、关于对按份共有房屋土地权属份额转移征收契税政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土地的权属可以有两个以上单位、个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可以对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按其享有的份额进行转移,对承受按份共有人的房屋、土地权属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应照章征收契税。涉及是否普通住宅的认定,按房产证记载的面积进行判定。
  五、关于家庭房产分割转移有关契税政策问题
  1、家庭房产分割转移形式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等精神,家庭房产分割转移的形式种类有分家析产、继承和赠与三种,在有的权属转移过程中几种形式关系会同时并存。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共同议定的标准,将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明确到各共有人各自所有的行为。继承是指继承人依法接受被继承人生前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或持有份额)无偿转给受赠人的行为。
  2、家庭房产分家析产政策
  在具有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人之间,对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家庭共同共有房屋、土地进行分析而承受权属的,不征收契税。上述分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被分析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上明确记载的共同共有人;
  二是以生效的法院调解、判决和仲裁等法律文书认定系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
  家庭共同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经分析后再进行份额转移的,按照按份共有房屋土地权属份额转移征收契税政策规定照章征收契税。
  3、继承和赠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的规定,房屋的继承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属于房屋赠与的,受赠人要按同期市场公允价格3%的税率缴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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