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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字[2014]15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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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鲁政字[2014]153号
文件名: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字[2014]15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8-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4]15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4]153号
  全文有效
  2014-8-18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6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10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4元—6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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