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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财税[2016]6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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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财税[2016]6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财税[2016]6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4-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财税[2016]6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财税[2016]6号
  全文有效
  2016-4-20
  各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预明电[2016]1号)的部署要求,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会贯彻全面实施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近年来最大的减税举措,能够大大减轻企业负担,具有一举多得、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显著作用。各级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层层落实好相关具体操作事宜,同时要积极做好相关测算、调研、评估分析等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全面有序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印发后,市财税部门立即行动,市财政局于3月16日及时召开了全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联系工作会议,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扩围工作;市国税局下发了《青岛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方案》,倒排工期,扎实推进税源确认、税种核定、系统升级、发票发售、一般纳税人登记、纳税申报等征管基础工作;市地税局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会同市国税局研究制定征管业务衔接方案、税源移交工作方案,顺利完成了17万户纳税人信息的移交工作。各区市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相互配合,制定改革路线图、时间表,倒排工期,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圆满完成改革任务。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组织领导工作
  此次营改增试点的四个行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充实(附件3)。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参照市的做法,完善营改增改革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要与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部门内部的沟通,协调各方做好试点准备工作,为改革营造有利环境,为税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二)做好分析评估和摸底测算工作
  各区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体现责任担当,深入分析评估运行情况和相关影响,深入分析营改增对试点产业和关联产业发展的影响,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运行情况和政策影响,超前谋划应对措施,科学推进财源建设。各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对所辖区域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进行摸底,按照营改增后的政策对企业的税负进行测算,分析企业税负增减的原因(附件2)。各区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营改增政策对各区市财政收入的影响,积极开展后续财税政策研究,超前谋划应对措施,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相关分析报告和营改增调查表电子版请于4月27日(星期三)下午3点前通过办公系统发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严肃财经纪律,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严禁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严禁改征增值税收入进项税抵扣部分该抵不让抵,对企业该退税的不退或缓退;严禁采取人为手段不开增值税发票,或增加开票手续;严禁与企业串通调账等。
  (四)做好宣传和舆情监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开展宣传工作,切实营造理解试点、支持试点、参与试点、推动试点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主流媒体主动及时通报试点阶段成效,做到主渠道、多步骤地开展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强相关舆情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回应,正确引导,第一时间解决问题。
  附件:(略)
  1.《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预明电[2016]1号)
  2.各区市四行业营改增调查表
  3.《关于调整青岛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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