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0月10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3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废止〈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减轻基层管理人员和出口企业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决定废止《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第3号)。
我省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管理办法主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2〕11号)等文件制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中对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进行了重新确定,并将前述文件废止,且在其后的文件中并没有对企业的视同自产产品提出实地核查的要求,因此在管理中并不需要每年都对生产企业的视同自产货物进行实地核查,也无需出口企业每月填报《视同自产产品证明》,我们从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决定废止我省的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管理办法,企业每月无需再填报《视同自产产品证明》,税收管理员也不须对其进行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