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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10]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专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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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2010]4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10]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专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专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专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4号
  全文有效
  2010.1.8
  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西地税系统专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地税系统专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和税款征收率,规范纳税评估工作,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进一步采取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分日常评估和专项评估。日常评估是指对非特定纳税人及非特定事项开展的评估,由税收管理员负责;专项评估是指对特定纳税人和特定事项开展的评估,由专业评估人员负责。本规程适用于专项评估工作。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专业评估、分类实施、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按照评估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审核六个工作流程实施。
  第五条 纳税评估采取由自治区局、市局、县(市、区)局分别确定评估对象方式,组成三级纳税评估体系。
  自治区地税局征收管理处是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全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布置下达纳税评估任务,指导各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自治区地税局计划统计处负责对纳税评估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为基层提供税收管理依据和指导。自治区地税局各税种业务处根据税种管理的特点,建立各税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定期测算公布指标预警值和制定分税种具体评估方法。
  各市地税局征管科是各市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本市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细则,布置下达市级纳税评估任务,定期组织对本市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交流和考核。
  各县(市、区)局是纳税评估实施部门,成立专业评估机构负责实施纳税评估工作。
  第六条 纳税评估人员应具有丰富的税源管理工作经验和初级以上经济类技术职称。
  第二章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第一节 评估对象确定
  第七条 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是指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通过纳税评估对象初选产生或直接形成的疑点对象,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并通过审核确定实际评估对象的过程。
  第八条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原则:
  (一)自治区地税局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纳税评估重点,作为各市地税局参考确定实施评估对象的依据;或通过总局纳税评估数学模型和自治区地税局税收业务处的行业税负监控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二)各市局结合自治区地税局下达的评估任务和市局的实际情况,以及本市行业、重点税源企业的征管情况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三)县(市、区)局根据税收管理员平台设定的预警提示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第九条 纳税评估组织部门在确定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沟通信息,对已实施或拟实施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得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应将疑点情况告知稽查部门。
  第十条 纳税评估对象经审核确定后,应制作《纳税评估任务分配单》,分配评估任务。
  第十一条 评估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终止的,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应提出申请,报上级机关审批后,方可变更或终止。
  第二节 评估分析
  第十二条 评估分析是指纳税评估人员针对纳税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案头分析或指标评析的过程。
  第十三条 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人员应针对疑点问题,进行逐项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结果填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人员根据评估不同情况报批处理: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又未发现新的疑点,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三)纳税人实际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差异额超过10%且大于5万元以上(含5万元),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处理;
  (四)其它情形,直接转入“税务约谈”环节处理。
  第三节 税务约谈
  第十五条 税务约谈是指纳税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过程中,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纳税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第十六条 采取税务约谈方式的,经批准负责约谈的评估人员,应制作《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通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其他人员。《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应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需携带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税务约谈可采用当面交流、书面说明等方式进行。采用当面约谈方式的,须有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记录》。对通过当面约谈方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八条 评估部门向纳税人提出税务约谈时,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
  第十九条 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通知的日期进行约谈需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通知约谈的日期到期前(含到期日)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重新约定约谈时间,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重新约定的约谈日期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第二十条 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纳税人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税及滞纳金手续。评估人员应及时将纳税人自查补税情况记载到《纳税评估约谈记录》中。
  第二十一条 税务约谈工作完成后,评估人员应根据疑点问题的约谈结果,如未发现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二条 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税务机关约谈或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三)约谈后纳税人同意自查补税,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评估中发现的其它新疑点。
  第四节 实地核查
  第二十三条 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税务约谈的具体情况,就存在的疑点问题,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的过程。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采取实地核查方式的,评估人员应制作《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通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其他人员。《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应告知核查时间、需准备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实地核查不以税务约谈为前置条件,实地核查须由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或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实地核查情况应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 实地核查应根据纳税人纳税疑点确定核查内容,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特点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从而对纳税疑点问题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实地核查完成后,证据资料与《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一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将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五节 评估处理
  第二十九条 纳税评估处理是指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后,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并就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一)评估人员实施评估分析、税务约谈或实地核查方式的,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前,必须填制《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二)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评估实施任务,评估人员应及时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提出评估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疑点情况和审核分析情况;
  (三)采用的评估方法及参照的指标标准值;
  (四)税务约谈及实地核查情况;
  (五)评估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评估处理意见按以下原则提出: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又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暂无发现税收违法问题”处理意见;
  (二)经税务约谈,纳税人就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已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
  (三)经税务约谈、实地核查后,纳税人疑点问题确实存在,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分别按以下情况提出相应评估处理意见:
  1.属于一般问题的,提出具体补税处理意见;
  2.涉及行政违法的,提出行政处罚处理意见;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阻挠评估人员实地核查的;
  (3)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的;
  (4)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5)应转入稽查环节的其它情形。
  第六节 评估审核
  第三十二条 评估审核是指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包括评估实施部门),依据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按权限进行审核审批的过程。
  评估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评估分析、评估约谈、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评估审核人员对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关的评估资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注明的处理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第三十四条 评估审核人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应退回评估实施部门限期补正: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没有排除的,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评估处理中提出的“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内容不清的,退回限期补充。
  第三十五条 评估审核人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后,拟同意《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评估处理意见的,按以下设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一)《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暂无发现税收违法问题”处理意见的,由县(市、区)主管局长审批;
  (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的,由县(市、区)主管局长审批;
  (三)《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行政处罚处理意见的,由县(市、区)局长审批;
  (四)《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具体“补税”处理意见的,由县(市、区)主管局长审批;
  (五)《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的,区别以下情况设定审批权限:
  1.自治区级纳税评估,应转对口自治区局稽查局实施稽查,并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初审,报征管处审核后由主管局长审批后转出;
  2.市级、县(市、区)级纳税评估,应转本级稽查局,并由征管部门初审,报本级主管局长审批后转出。
  第三十六条 评估结果按以下规定操作:
  (一)《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暂无发现税收违法问题”、“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直接立卷归档;
  (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行政处罚处理意见的,依照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由税收征管部门执行。
  (三)《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具体“自查补税”,由税收征管部门通知纳税人自查申报缴税。
  (四)《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评估审核人员制作《移交税务稽查报告表》,移送相关稽查部门。
  第三章 评估文书
  第三十七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工作,评估过程中应使用统一的评估表证单书。包括:
  (一)纳税评估对象清册;
  (二)纳税评估任务分配单;
  (三)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
  (四)纳税评估约谈记录;
  (五)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
  (六)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七)纳税评估工作报告;
  (八)移交税务稽查报告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纳税评估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不得外泄。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地税局不定期对各市局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对各市局纳税评估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第四十条 各市地税局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广西地税系统专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广西地税系统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协作制度(试行)》两个文件起草说明
  从2009年6月份开始,历经5个多月,通过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学习上海、山东、北京、江苏等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多年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广西地税系统实际情况的了解分析,和多次到南宁市、柳州市、贺州市、钦州市等地的实际调研,与征管、稽查、征收业务部门领导、业务骨干的座谈沟通交流,经过不断的酝酿,不断的反复讨论、补充、修改,《广西地税系统专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广西地税系统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协作制度(试行)》两个文件即将印发各地执行,现将这两个制度起草的有关问题作简单说明。
  一、《广西地税系统专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一)《广西地税系统专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起草背景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对比分析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广西地税系统专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起草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
  1.管理制度要求。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国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作出了规范化指导,《办法》在第一章总则就明确规定,各地要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并且明确征管处是纳税评估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所以《广西地税系统专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制定是依据《办法》的工作要求,有法律依据的,符合制度规定,没有与法律制度相抵触。
  2.工作普遍要求。从全国各地已经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省市情况看,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省级部门都制定有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从这点上说明,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不是广西地税独有的,是这项工作的基本要求。
  3.工作开展要求。广西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迟迟没有全面开展,主要原因是没有一个指导此项工作开展的一个规范性工作流程。从广西地税目前的情况看,确实需要一个工作规程来指导各市尽快开展此项工作。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纳税评估工作没有一个统一的工作程序,各市开展起此项工作来:一是无从下手。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广西各地没有开展过,不知道纳税评估工作是什么,做什么,如何做,在试点工作中出现抓不住工作开展的关键点,甚至所开展的工作与税收法律相抵触,所以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就能使基层明白纳税评估工作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评估人员就可以对照流程按部就班工作。二是没有规程,各地开展此项工作就杂乱无章。规程是一个制度,起到一个统一规范化的工作要求,做到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工作实施步调一致,可以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评估人员的工作行为,减少工作阻碍,降低税收管理风险,减少工作重复劳动。
  (二)《广西地税系统专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主要内容
  《广西地税系统专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总的内容包括有四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是:
  1.原则内容。在规程第一章总则中就开山名义指出,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目的、依据,明确了纳税评估的定义、工作原则、工作要求和总的管理规定,是一个指导工作规范性文件。是在《办法》的总框架下结合广西地税的实际要求制定,有地域特色。
  2.流程内容。在第二章分六个小节明确纳税评估工作分六个环节流程进行,这六个环节包括:评估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审核,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工作流程链。每个环节内容完全是根据《办法》的规定制定,同时是一独立的工作标准,工作规程尽量既做到环节独立,又能做到环环相扣,体现工作的整体性。
  3.责任内容。纳税评估工作的六个环节都明确了纳税评估工作是什么,评估工作人员做什么,怎么做,达到什么标准,职权由谁负责,这样明确主要目的是在出现问题时能够追查责任,落实工作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4.时限内容。主要是规定两个方面的时限要求。一是评估指标的及时制定和更新。评估指标及时制定和更新对开展纳税评估有重大影响,所以在规程中根据《办法》要求,税种管理业务处必须及时制定和更新纳税评估指标,以便基层纳税评估人员及时掌握比对,更好地开展工作。二是对评估环节工作的时限规定。这主要是从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效率出发,做到既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又节约工作时间,这是制度制定的具体要求。
  (三)其它说明
  1.本规程称为专项纳税评估工作规程,是经过反反复复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后最后定下的。纳税评估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评估人员需要有较高的税收、财会、统计、写作等综合知识水平,同时还要有较为丰富的税源管理工作经验,不是任何税收管理员都可以做的,外省市的经验证明,只有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才能开展好此项工作,总局《办法》要求税收管理员做纳税评估工作在实践中证明效果不好,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时间、又达不到目标效果,主要原因是绝大部分的税收管理员没有从事此项工作的技术条件。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目的是查找税收管理漏洞,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是一项针对性很强的工作,只有少数税收管理员能胜任此项工作。另外,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由总局利用评估模型筛选评估对象,地方税务部门负责案头分析的工作思路也是从这一角度提出的,所以只有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工作开展才有成效,在规程中提出由县(市、区)成立纳税评估机构,从事纳税评估实施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就是基于以上考虑。
  2.纳税评估工作涉及到的文书尽量简化。相比外省市的纳税评估工作文书普遍有13个,本规程只有8个,减少了5个,主要是总结了我们试点的经验和外省的一些做法,将一些内容相近、性质类同的文书进行了合并,是完全从实际出发,在不违反《办法》以及法律法规和有利工作开展的情况下做出的。本规程涉及到评估实施人员的文书只有5个,其中2个是通知性质的文书,这是征管法的规定,是严格执行税法要求的,其余3个是纳税评估人员实施工作中必须做的文书,包括:纳税评估约谈记录、纳税评估工作底搞、纳税评估工作报告,这样既达到保证依法管理,又能减少评估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能的目的。
  二、《广西地税系统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协作制度(试行)》起草说明
  《广西地税系统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协作制度(试行)》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源管理信息要建立良性互动机制背景下,广西地税税收信息化管理要求下,强化税源管理,提高征管效率,最大发挥部门配合,充分挖掘管理潜能的一个制度。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都是税源管理的一个环节工作,税收分析提供纳税评估的基础范围,税务稽查查证纳税评估疑点问题,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这三个工作是相互补充,互为依托。所以在制度中强调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来加强工作协作是基于上述考虑。目前我局的税源管理工作中,虽然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关联度很高,但是实际联合发挥作用事实是很有限,这对税源管理要求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是相悖的,制定这个制度的目的,是想通过一种机制来整合税源管理力量,建立起一个良性协作互动机制,提高税源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这也是征管法、税收管理员制度、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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