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协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协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60号
全文有效
2010-05-31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
为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优势,加强房产税收管理工作,防止国家税收流失,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监控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9]1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税、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要高度重视政务协作,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拓宽信息交换渠道,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建立考评奖惩制度,拓展政务协作的深度和广度。
二、严格落实税收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不得擅自减免或变通减免。要将从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取得的权属登记等信息资料,与房屋税收信息进行比对,堵塞税收漏洞。
各级地税机关在房地产税收管理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以便加强房产权属管理。
三、严格执行“先税后证”规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应查验并留存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后,方可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出具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四、加强信息交换。根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需要,各级地税、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要加强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向地税机关传递商品房预售许可及销售信息、房屋拆迁信息、竣工项目信息、房地产市场走势信息及变化信息数据,地税机关则提供每一权属转移行为中各税款的缴纳情况信息,具体由各地地税、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协商解决。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各级地税机关和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相互交换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五、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地税、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因地制宜的在土地权属登记、行政审批等关键环节开展税收委托代征工作。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土地交易场所、土地储备机构等公众场合,大力宣传税收政策,不断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七、各级地税机关与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要根据实际,共同协商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