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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桂人社发〔2014〕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服务业小微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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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编号: 桂人社发〔2014〕38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桂人社发〔2014〕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服务业小微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0-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服务业小微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4〕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服务业小微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4〕38号
  全文有效
  2014.10.31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努力实现全年增长目标的意见》(桂政发〔2014〕46号)精神, 鼓励和扶持我区服务业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确保我区实现2014年全年经济增长目标。现就2014年度服务业小微企业首次上规模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服务业小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服务业小微企业首次上规模后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按月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应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逾期不补缴的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允许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前提下,对于服务业小微企业首次上规模后可按以下原则分别实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降低50%;
  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可在15%的幅度内、生育保险费费率可在30%的幅度内降低,具体降低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
  对于安全生产形势良好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费率降低20%。
  上述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执行期为2015年。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内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桂人社发〔2011〕7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人社发〔2013〕55号)规定精神的企业,仍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格认定
  首次上规模的服务业小微企业由自治区统计局根据《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四、申办程序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申办程序
  1.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申请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届满前填写《服务业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签署意见并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在自治区本级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经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并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申请审批程序
  1.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2)2013年基金收支结余财会报表(复印件);(3)基金支撑测算说明。
  2.市、县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填写《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申请审批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本级降低费率,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其他事项
  各统筹地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按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附件:1.服务业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略)
  2.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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