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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15]7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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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2015]75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15]7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6-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5]7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5]75号
  全文有效
  2015-6-26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地税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强化教育与警示
  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通知》精神,主动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主动防范涉税不廉行为、提升地税机关社会形象的高度出发,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重点对《通知》中明确的税务人员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五种行为,税务机关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回避制度”、“职后从业限制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情况进行排查,并建立动态的工作机制,持续强化对干部职工尤其是对领导干部的教育与警示工作。
  二、全面自查自纠,促进主动纠正违规行为
  为全面落实《通知》精神,有效纠正可能存在的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行为,切实避免相关问题的再次发生,全区地税系统干部职工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当立即对自身是否存在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对于存在的问题,如涉及违规收取相关经济利益的,必须立即清退,并向所在单位进行情况说明;对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中介机构合谋作出有关资格认定、税收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人不缴税、少缴税或减免退抵税的,应当立即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取消相应资格认定,纠正错误的税收解释及决定,并追征相应税款,同时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单位进行说明。全系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对以上问题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之上,应切实落实“报告制度”、“回避制度”,并严格履行“职后从业限制制度”,如存在与“三项制度”相违背的行为,需立即进行纠正。
  以上自查自纠工作请于2015年7月15日前完成。各级地税机关需全面记录自查自纠中查找到的问题,并逐级汇总至自治区地税局。同时应当本着积极协调、有效化解的原则,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责任制相关规定的,应立即向同级及上级地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送。
  三、扩宽监督渠道与途径,强化日常监管措施
  为切实增强干部职工自觉抵制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意识,确保领导干部落实与其相关的“三项制度”,筑牢思想防线,全区地税系统要在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之上,通过扩宽监督渠道、明确领导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对于经自查自纠后仍存在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人员和违反“三项制度”的领导干部,严格查处、严肃处理,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切实实施举报严查、违规移送、责任追究等工作职责,同时对自身是否依然存在不符合脱钩改制要求的税务师事务所的问题进行自查,以确保《通知》要求得到全面落实。
  请各市地税局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本局清理的情况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地税局。
  附件: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清查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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