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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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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1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全文有效
  2018.11.30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简化办税流程,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除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事项外,享受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是指:纳税人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在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享受税收优惠,与减免税优惠事项相关的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属于核准类事项,纳税人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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