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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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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文件名: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2-03-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2年3月21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契税缴纳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契税限缴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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