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
文件名: |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12-03-21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2年3月21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契税缴纳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契税限缴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