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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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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1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12.19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舟政发〔2018〕32 号)规定,现就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市范围内使用土地且已列入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的纳税人。
  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一)对纳税人按照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当年公布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分类。
  (二)对纳税人在以上分类的基础上,按照上一年度亩均税收贡献施行分档的减免政策:
  1.A类企业:亩产税收比同行业亩均税收增加3倍及以上的,享受100%比例的减免;亩产税收比同行业亩均税收增加2倍及以上,但未达到3倍的,享受80%比例的减免;亩产税收比同行业亩均税收增加1倍及以上,但未达到2倍的,享受40%比例的减免。
  2.B类企业:亩产税收比同行业亩均税收增加3倍及以上的,享受80%比例的减免;亩产税收比同行业亩均税收增加2倍及以上,但未达到3倍的,享受60%比例的减免;亩产税收比同行业亩均税收增加1倍及以上,但未达到2倍的,享受30%比例的减免。
  3.C、D类企业:不予减免。
  三、“亩均税收”标准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单位:万元/亩)
  (一)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上年度税费实际入库数(不含稽查查补税款及罚款)。包括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上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四、其他规定
  (一)使用土地面积在5亩以下(不含5亩)的企业,当年注销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
  (二)企业闲置的土地,不予减免照顾。
  (三)对经营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主营业务按照销售收入比例孰高原则确定。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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