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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税函〔2019〕72 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统一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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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税函〔2019〕72 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税函〔2019〕72 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统一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3-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统一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通知
浙税函〔2019〕72 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统一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通知
  浙税函〔2019〕72 号
  全文有效
  2019.3.26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申报管理,根据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等有关文件精神,省局对按固定期限纳税的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纳税期限进行了梳理,统一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除部分行业外,原则上实行按月申报。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省外按月预缴的总机构,允许其省内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外,其余企业实行按季申报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 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四、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个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预缴(实行定期定额的,可与增值税的征期保持一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 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无需税费种认定,纳税期限、申报期限、缴款期限通过后台参数表配置。从2019 年1 月1 日起,全省统一将纳税期限设置为“按年征收”,申报期限、缴款期限均设置为“12 月1 日--12 月31 日”。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于4 月31 日前完成对上述税种未按要求设置纳税期限的遗留数据清理工作,如有确需单独设置的纳税人,及时报告省局业务处室。对新办纳税人,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税费种认定,确定纳税期限。同时,各地要通过办税服务厅、微信、短信等途径对纳税人做好简并申报缴税次数的宣传告知、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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