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9.5.6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切实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9号)规定,现将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征办理
(一)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在预扣预缴环节办理减征的,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复印件,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一处扣缴义务人办理减征。
纳税人按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或选择在汇算清缴环节办理减征的,由纳税人自行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二)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在汇算清缴环节办理减征,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三)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实行自行申报和代为申报纳税的,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定额核定环节由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额。
二、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
(一)扣缴义务人在首次代扣代缴时应当将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应当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纳税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2.残疾、孤老、烈属证明。
三、退税办理
对按规定可享受实际未享受减征优惠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申请退税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
四、后续管理及法律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要利用残联、民政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违反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05-07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一、公告背景
为适应新个人所得税法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新模式,进一步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提升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对全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二、公告内容
(一)本公告中的减征对象为在浙江省内缴纳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申报环节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后,即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定额核定环节按照享受减征后的税额核定定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因此本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在预扣预缴环节不享受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三、公告执行
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减征的方式,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