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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综[2019]2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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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11: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浙财综[2019]23号
文件名: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综[2019]2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6-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通知
浙财综[2019]2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通知
  浙财综[2019]23号
  全文有效
  2019-6-22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电力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积极财政政策加力提效,根据财政部授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停征随电价征收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即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二、停征之前欠缴、缓缴等应缴未缴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仍按原政策规定征收。政策到期后,按照财政部后续政策执行。
  三、停征后,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缺口由财政予以统筹解决,确保省政府确定的后期扶持政策得到落实,继续推进我省水库移民的脱贫解困工作。
  四、各地和省电力公司要充分认识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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