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社局
关于评选全国爱国拥军模范的通知
闽人发〔2011〕152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评选全国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24号)精神,在我省年初评选推荐全国爱国拥军模范的基础上,现就本次评选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爱国拥军模范的评选范围是:全省除现役军人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名额
此次评选,人事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配我省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名额3名。
二、评选条件
全国爱国拥军模范评选条件:政治信念坚定,尊重、理解和爱护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意识强;勇于奉献,不计得失,为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排忧解难,成效显著;积极参加拥军优属活动,起到榜样和示范作用。
三、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式,结合我省年初评选推荐爱国拥军模范的工作实际,本次评选推荐对象应从今年各设区市、省直有关单位推荐的爱国拥军模范名单中产生,推荐对象名单上报前应按有关规定和人事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计生、综治等部门意见,并在所在地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5—7天,尔后逐级上报到人事部门和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人事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择优推荐。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评选推荐的比例。
(四)推荐材料:
1、各单位推荐的全国爱国拥军模范要分别报送《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审批表》和先进事迹材料(一式6份,2000字以内,A4纸仿宋3号字打印),并通过网络报送电子版。
2、推荐材料请于2007年10月30日前报送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被授予“全国爱国拥军模范”荣誉称号的,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事厅和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组成全国爱国拥军模范福建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构成见附件1),负责评选推荐的具体工作。军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联 系 人:魏锦喜 潘永意
联系电话(传真):0591-87676210 87676211
电子邮箱:weijinxi2212@163.com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双拥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001
附件:
附件1:全国爱国拥军模范福建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
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2: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审批表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全国爱国拥军模范福建省评选推荐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 长:马跃征 省双拥办主任、民政厅厅长
副组长:吴钦霖 省人事厅副厅长
陈进暖 省双拥办常务副主任、民政厅副厅长
武榕庆 省双拥办副主任、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
成 员:廖明光 省双拥办专职副主任
林传德 省人事厅考核奖惩培训处处长
郑大成 省双拥办副调研员
胡振宇 省人事厅考核奖惩培训处副调研员
办公室主任:廖明光(兼)
胡振宇(兼)
成 员:魏锦喜 省双拥办主任科员
杨雪梅 省双拥办主任科员
潘永意 省双拥办军代表、武警福建省总队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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