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社局
关于评选全国爱国拥军模范的通知
闽人发〔2011〕152号
各设区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局、公务员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评选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和拥政爱民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267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国爱国拥军模范评选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全省除现役军人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中副厅级(含)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
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参加评选。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此次评选,全国分配我省名额3名。
二、评选条件
全国爱国拥军模范的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尊重、理解和爱护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意识强。
3.勇于奉献,不计得失,为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排忧解难,成效显著。
4.积极参加拥军优属活动,起到榜样和示范作用。
5.近5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的推荐程序。首先由基层单位按照规定的评选条件,经民主程序提出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分别由省双拥办、民政厅、公务员局进行考核同意后,于10月20日前报全国双拥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总政治部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姓名、单位、职务、事迹);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根据初审沟通意见,将拟推荐对象名单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按照公示结果提出正式人选报省政府同意后,向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呈报推荐报告。
(二)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要以推荐对象的政治表现、双拥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严格把关,优中选优,同时充分考虑其一贯表现,宁缺勿滥,确保评选表彰的模范个人事迹过硬,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推荐对象为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征得干部管理、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综治等部门意见(见附件3)。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区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见附件4)。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各单位在评选推荐中要统筹考虑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为双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推荐基层单位的人员。严格控制县(处)级干部推荐比例。各设区市各推荐1名;省直单位推荐1名。
(四)严肃评选纪律,确保推荐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上报的推荐对象,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私、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单位要按要求抓
紧完成评选推荐工作,于 11月 10日前 将推荐报告、推荐审批表(见附件2)、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一式5份,连同电子版报福建省评选推荐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爱国拥军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省民政厅、省公务员局联合组成省评选推荐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评选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构成见附件1),负责此次评选推荐的具体工作。军地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联系人:陈林、潘永意
联系电话:0591-87676210、87676211(传真)
电子邮箱:fjsygjb@163.com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双拥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001
附件:1.福建省评选推荐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爱国拥军模范推荐审批表
3.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4.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福建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〇 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下载
点击进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