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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社发〔 2020 〕 31 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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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11: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浙人社发〔 2020 〕 31 号
文件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社发〔 2020 〕 31 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20-07-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 2020 〕 31 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 2020 〕 31 号
  全文有效
  2020.7.1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要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大龄失业人员待遇延长政策。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与缴费时间挂钩,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基金运行情况确定。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无需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领人,自审核通过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2020年12月底前提出申领的,其2020年3月至本通知下发期间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可一次性予以补发。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享受,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三、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各地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优化经办流程,于7月15日前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网上办”“掌上办”“一证通办”,按时接入全国线上申领入口和参保信息联网核验服务。
  加强业务协同和“一件事”办理,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停保时填报的失业原因,审核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条件。失业人员对单位填报的失业原因有异议、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可待劳动仲裁裁决或法院审理终结后,按裁决或审理结果重新提出申领,符合条件的,相关待遇可一次性予以补发。
  四、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各地要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科学测算,加强监测预警,既要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又要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统筹地区,要适时调整支出结构,优先用于保生活支出。
  各地要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失业保险部级比对查询系统和全国参保信息联网核验服务,对核查发现应当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要及时纠正,避免重复领取、冒领、套取、骗取基金现象。
  五、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目标任务,统筹谋划,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加强工作调度,做好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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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19〕31号  发表于 2020-8-26 14:21
浙人社发〔 2020 〕 31 号  发表于 2020-8-15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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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 2020 〕 31 号  发表于 2020-8-4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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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 2020 〕 31 号  发表于 2020-7-30 11:52
浙人社发〔 2020 〕 31 号  发表于 2020-7-27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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