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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 苏税三[1992]012号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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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11: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税三[1992]012号
文件名: 江苏省税务局 苏税三[1992]012号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2-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税三[1992]012号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税三[1992]012号
  全文有效
  1992年3月5日
  各省辖市税务局,常熟、泰州市税务局:
  我局苏税三[1990]42号转发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发以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货运结算凭证,承运方(运费结算收方)应缴纳的印花税,由承运方实行汇总缴纳;托运方(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由承运方负责代扣汇总缴纳。
  二、运费结算凭证包括交通运输专用发票和其他运费结算凭证。
  三、货运结算凭证应纳的印花税,其计税依据应为运费收入,不包括代收的其他费用。如其运费和代收的其他费用划分不清的,则按其总额计税。
  四、对涉及铁路运输业务的联运企业在汇总缴纳印花税时,其全程运费中的铁路运费划分清的,可扣除铁路运费部分汇缴;如划分不清的,则按运费总额汇总缴纳。
  五、承运方在代扣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汇总缴纳时,应在运费结算凭证费别栏目中增列一项“印花税”,将应纳的印花税填入“印花税”栏目中,并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各省辖市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对汇总缴纳和代扣汇总缴纳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并严格管理好"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的发放和使用。
  请将本通知与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一并布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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