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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技监发[1996]101号 江苏省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税务登记工作中使用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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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技监发[1996]101号
文件名: 江苏省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技监发[1996]101号 江苏省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税务登记工作中使用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4-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税务登记工作中使用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
苏技监发[1996]101号

江苏省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税务登记工作中使用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
  苏技监发[1996]101号
  全文有效
  1996年4月20日
  各市、县技术监督(标准、标准计量)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建立“全国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是为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社会经济行为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为实现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和信息交换提供技术保障。全国统一代码证书是税务机关凭以给税务登记证件编码的重要依据。为了在全省税务登记工作中做好代码证书的使用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在纳税人提出申领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后应及时办理,最多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颁发全国统一代码证书手续。
  2.各级国家、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颁发工作。
  各级国家、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凡没有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超过规定期限,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依据税法规定给予处罚。
  3.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颁发和使用工作面广量大,各市、县技术监督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和组织工作,并建立联系制度,相互沟通信息,密切合作,确保全国统一代码证书使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 《关于在全省税务登记工作中使用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公告》
  建立和完善税务登记编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国家税收宏观调控,强化整体效能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全国统一代码证书是税务机关凭以给企、事业单位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编码的重要依据。
  现将在全省税务登记证件中使用全国统一代码的方
  法和要求,公告如下:
  一、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应用
  全国统一代码证书是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给每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颁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证书,也称“单位身份证”因其具有唯一性和通用性,目前广泛应用于工商登记、事业编制管理、社会团体登记、银行帐户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计划工作、统计工作、物资调拨等领域。
  二、申领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手续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性质的组织机构持工商、编委和民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登记证件和批准文件,到与登记和批准机关同级的省、市、县技术监督(标准、标准计量)局填表申报,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后向申领单位颁发“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包括正本一件和副本若干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副本的申领采取单位自愿原则。代码证书收费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苏价费联[1992]17号文规定,各地不得增设任何收费项目、擅自收费。
  三、税务机关使用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方法
  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各级国家、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凡没有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据税法规定给予处罚。
  四、注意事项
  1.尚未申领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纳税人,应尽快办理申领手续。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在纳税人提出申领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后应及时办理,最多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颁发全国统一代码证书手续。
  2.对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单位和个人发现技术监督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执行的,或强迫单位多领代码证书副本的,可以向省技术监督局举报。举报电话:025-661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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