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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1995]第28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活动板房”货物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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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国税发[1995]第287号
文件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1995]第28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活动板房”货物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5-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活动板房”货物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发[1995]第28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活动板房”货物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发[1995]第287号
  全文有效
  1995年6月12日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活动板房征税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活动板房”属有形动产类货物,发生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单位与个体经营者销售“活动板房”并负责为买方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征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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