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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1996]第3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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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11: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国税发[1996]第39号
文件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1996]第3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6]第3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6]第39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月25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国税稽查工作应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在稽查机关内部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在目前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应首先实行检查与审理两个程序的分离,以保证税务稽查工作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
  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第二项按下列标准执行:
  1、个体工商户、个人或个人承包、租赁企业查补税在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
  2、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等查补税在20000元以上的(含20000元)。
  对稽查对象经初步检查判明具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稽查人员应填写《税务案件立案审批表》(表式附后),经县以上(含县)税务稽查分局局长批准后组织查处。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七条"一"、"二"款案件,按照苏国税发[95]378号文规定组织查处。
  四、本通知从1996年元月1日起开始实施。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略)
  2、《税务案件立案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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