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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9]7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内部退养办法的个人取得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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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地税发[1999]79号
文件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9]7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内部退养办法的个人取得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6-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内部退养办法的个人取得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9]7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内部退养办法的个人取得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9]79号
  全文有效
  1999年6月21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体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作为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月数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X月数。税款在个人取得一次性收入时计征。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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