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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0]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师课时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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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地税函[2000]7号
文件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0]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师课时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0-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师课时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0]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师课时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0]7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月11日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教师课时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连地税发[1999]2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学校期中、年终一次性发放给教师的课时津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应与当期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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