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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2000]40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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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州国税发[2000]40号
文件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2000]40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0]40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0]40号

全文有效

2000年2月22日

各市国税局、市国税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层转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1999年8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其7月底库存粮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企业7月底库存免税粮食的收购金额乘以10%扣除率计算确定。对1999年8月1日前兼营应税项目的粮食企业,其7月底库存粮食中,原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核算过进项税额的部分,不得重复计算10%的进项税额,原来的进项税额如有留抵,经主管税务机关结算核定后,可继续抵扣。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企业1999年7月底库存粮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应下发《核定通知书》(式样附后),作为企业申报进项税款的凭证。

各市、分局要认真做好恢复征税的国有粮食企业库存进项税额的核定工作,防止重复计算抵扣,并以此作为契机,对征、免税的粮食企业进一步清理,堵塞漏洞,保证粮食企业税收政策正确贯彻执行。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2.《一九九九年七月底库存免税粮食进项税额核定通知书》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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